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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保成、杨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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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1819号
  • 案件名称

    戚保成、杨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戚保成;杨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1819号申请执行人:戚保成,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杨超,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戚保成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21年6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较少,本次执行程序暂不予以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C×××××别克牌汽车壹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故本次执行程序暂不予以处置,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超与周瑞霞共有位于徐州市××楼××室房产××套(不动产权证号: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707号)房产,因该房产被徐州鼓楼区法院评估、拍卖,本案于2021年8月5日向该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至××经济开发区大庙镇××村查找,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4、2021年9月10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相关住址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毛海威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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