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云、郑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48号案件名称
张秋云、郑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秋云;郑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云,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郑成,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云与被执行人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1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武魁、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28号 下一篇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寄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