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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云、郑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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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48号
  • 案件名称

    张秋云、郑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秋云;郑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云,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郑成,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云与被执行人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1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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