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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武魁、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5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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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228号
  • 案件名称

    钟武魁、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且末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钟武魁;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钟武魁,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 且末。被执行人: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钟武魁和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5月02日作出的(2019)新2825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武魁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0元,到位标的7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并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21年09月28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且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5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钟武魁对被执行人赤峰市新蒙矿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2207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迪力·阿尤甫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古丽拉尔·亚库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图尔洪·图尔荪书记员    吐尔迪·库尔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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