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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寄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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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26号
  •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寄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刘寄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2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南昌新地中心41-42层。负责人:刘雄杰,副总经理。被告:刘寄明,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层。负责人:胡建国。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刘寄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与被告刘寄明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62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慧婷书 记 员 朱如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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