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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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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426号
  • 案件名称

    王娟、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娟;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426号原告:王娟,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区(安丰)。法定代表人:王朝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 判 员 许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丽娟书 记 员 丁 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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