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81民初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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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81民初4426号案件名称
王娟、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娟;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81民初4426号原告:王娟,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区(安丰)。法定代表人:王朝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 判 员 许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丽娟书 记 员 丁 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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