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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狮市宏玉货物搬运服务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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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恢3462号
  •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狮市宏玉货物搬运服务部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狮市宏玉货物搬运服务部;林健棚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恢346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一期8F。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被执行人:石狮市宏玉货物搬运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官舍村下张63号。法定代表人:林健棚。被执行人:林健棚,男性,1989年07月29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官舍村下张63号。本院在执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宏玉货物搬运服务部、林健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5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狮市宏玉货物搬运服务部、林健棚银行存款33211.43元(含执行费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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