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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吴世飞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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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77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吴世飞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吴世飞;杨阳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小辛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32985J。法定代表人:邵年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谦,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世飞,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女,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山,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海置业)因与被上诉人吴世飞、杨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吴世飞、杨阳与耕海置业于2015年5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吴世飞、杨阳根据该条约定,要求耕海置业支付2021年2月17日之前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时,耕海置业对吴世飞、杨阳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天数和金额均无异议,但抗辩称因案外人存在违建导致案涉房屋所在楼宇无法通过规划验收进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二审时,耕海置业提交新的证据拟证明吴世飞、杨阳亦存在改建行为(封闭阳台),该行为导致整栋楼外立面发生改变,与原规划设计图纸不符,无法通过规划核实验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系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鉴于耕海置业二审时提交新的证据,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因耕海置业的责任,导致吴世飞、杨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吴世飞、杨阳自身的改建行为是否是导致耕海置业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原因之一。在此基础上,对吴世飞、杨阳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作出判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畅审判员 张 钱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添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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