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春、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03执10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603执1043号案件名称
黄美春、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美春;张昌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黄美春,女,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张昌涌,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黄美春与被执行人张昌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昌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美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昌涌履行:1.偿还工资3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案件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通过司法救助发放救助资金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603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健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2民初971号 下一篇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吴世飞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