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全海、付玉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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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343号案件名称
叶全海、付玉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叶全海;付玉芬;叶全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叶全海,男,1988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付玉芬,女,1977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叶全龙,男,1977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执行叶全海与付玉芬、叶全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29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范小刚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治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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