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士辉、周义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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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01号案件名称
鲍士辉、周义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鲍士辉;周义军;王鑫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01号申请人:鲍士辉,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周义军,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王鑫,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鲍士辉与被申请人周义军、王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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