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鲍士辉、周义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01号
  • 案件名称

    鲍士辉、周义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鲍士辉;周义军;王鑫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01号申请人:鲍士辉,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申请人:周义军,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王鑫,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鲍士辉与被申请人周义军、王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