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涛、马瑞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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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91号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涛、马瑞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涛;马瑞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都市。被执行人:马瑞东,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涛、马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11执恢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宋 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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