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肖战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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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5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肖战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肖战辉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54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战辉,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肖战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肖战辉已将相关赔偿款支付给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东霖书 记 员 蒋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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