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30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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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执64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30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湘3130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21)湘3130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龙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3130执6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明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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