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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红、娄底市娄星区宏兴汽车服务店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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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48号
  • 案件名称

    杨永红、娄底市娄星区宏兴汽车服务店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永红;娄底市娄星区宏兴汽车服务店;李兴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48号申请人:杨永红,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罗丹,长沙县星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宏兴汽车服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02MA4R2TM33U,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五洲锦城10栋104-109号。经营者:李兴,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李兴,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杨永红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宏兴汽车服务店、李兴银行存款5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永红以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4的54300元存款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永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宏兴汽车服务店、李兴银行存款5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杨永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74的54300元存款。案件申请费563元,由申请人杨永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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