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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权、陆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1民初2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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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04号
  • 案件名称

    刘世权、陆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世权;陆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1民初2804号原告:刘世权,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峰岚,祁阳市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洲,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原告刘世权与被告陆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世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为7020元),暂计本息合计为277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约定月息1.5%,2021年6月底还款,并由被告舅舅陆明担保。原告于当天给付被告现金120000元,2021年2月4日又向被告转账支付1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请。陆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舅舅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3日,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条今向刘世权借现金(270000.00)贰拾柒万元整,月息1.5%结算。(以房产做抵压)到2021年6月底还款。借款人:陆洲2021.2.3担保人:陆明建行xxxxxxxxxxx********陆州惠州三和支行”。原告于当天给付被告现金120000元,次日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被告1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转账凭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现被告未依约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至偿清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原告的诉请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即应自2021年7月1日起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陆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陆洲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世权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陆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亚玲书 记 员  雷鸣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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