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国辉与廖秀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5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544号
  • 案件名称

    杨国辉与廖秀友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国辉;廖秀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辉,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廖秀友,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国辉与被执行人廖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703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在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尚有606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夏 宜审判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富秋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