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卫红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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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238号案件名称
张红霞、卫红旗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红霞;卫红旗;卢海荣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1974年12月14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卫红旗,男,1980年01月22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海荣,男,1979年10月08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红霞、卫红旗与卢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诉前申请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海荣名下的车辆,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卢海荣名下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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