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海、严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12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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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执1120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玉海、严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张玉海;严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2执11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玉海,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严猛,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环城路23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申请执行人张玉海诉严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严猛应支付给张玉海款项人民币233000元及利息。因严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玉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消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严猛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信息。2、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信息。3、依职权对严猛名下车辆进行查询,发现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委托当地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贵D×××××、贵D×××××、贵D×××××,2023年7月14日查封到期,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严猛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有效执行的存款。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股票可供执行。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严猛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可供执行。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严猛公积金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8、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9、本院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严猛名下财产及家庭情况,当地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本院又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当地法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严猛名下位于贵州省××江××自治县××岭镇中洲开发区中洲上城C1栋房地产,2024年8月31日查封到期,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查封。10.(2020)苏0302执16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玉海在本案中的执行款2万元整。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恢复执行申请书;(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财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如虎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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