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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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441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44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清,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25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 飞代理书记员 姚凯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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