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石站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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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197号案件名称
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石站志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石站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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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197号原告: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洪冠街4号。法定代表人:颜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雁飞,该公司员工。被告:石站志,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光,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娄底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站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底市现代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伟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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