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陈延堂等陈何英、周泽本、陈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5执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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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陈延堂等陈何英、周泽本、陈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赖丽燕,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芝,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陈延堂,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陈何英,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周泽本,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陈娟,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归还申请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借款本金80235.6元及利息、罚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泽本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陈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传唤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陈娟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名下无收益类保险、无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陈延堂名下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性沙湾镇何处行政村陈田自然村16号及40-6的房产,本院已查封,该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本院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陈延堂名下贵州省浙黔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股权。其名下车牌号为×××奥迪牌汽车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陈延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01.8元,被执行人陈何英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04.89元、在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有存款2853.92元、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839元,被执行人周泽本在中国工商银行3480元、在浙江景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2381.21元、在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有存款5152.6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8039.38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1565元,被执行人陈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存款1005.9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640.1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205.35元、在中国银行有存款308.81元、在浙江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1224元,上述存款共计28902.09元,本院均已扣划,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罚款,申请执行人受偿25456.59元。被执行人陈何英在浙江泰隆银行有存款1260.79元,被执行人陈延堂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455.04元、被执行人陈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799元,本院暂不扣划,留作最低生活保障。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5456.59元,案件受理费缴纳903元,执行费缴纳110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4779.0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陈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泽本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作出拘留15天、各罚款1000元(周泽本已缴纳1000元;陈何英缴纳104.89元,剩余895.11元未缴纳;陈娟已缴纳231.81元,剩余768.19元未缴纳;陈延堂已缴纳101.8元,剩余898.2元未缴纳)的决定,因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延堂、陈何英、周泽本、陈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徐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雅 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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