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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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14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149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上列当事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9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判令:一、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二、由王某某、寇青川、唐大乾退赔被害人向东晓被盗现金10000元、财务折价款5500元;由王某某、寇青川退赔被害单位金康建筑公司被盗现金1500元,退赔被害人王当丽被盗现金2500元,退赔被害人赵磊被盗现金3000元,财务折价款5100元,扣押王某某1303元、寇青川11**元、唐大乾5346.5元退赔给个被害人。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刑庭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4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消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1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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