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合买提克比尔、夏克力肉扎漠等新疆百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异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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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异253号案件名称
艾合买提克比尔、夏克力肉扎漠等新疆百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艾合买提克比尔;夏克力肉扎漠;新疆百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异25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艾合买提克比尔,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夏克力肉扎漠,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百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依麦尔旦柔扎莫,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艾合买提克比尔与新疆百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艾合买提克比尔申请追加夏克力肉扎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艾合买提克比尔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艾合买提克比尔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艾合买提克比尔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马新平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审判员 美丽达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热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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