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建军、李运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10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1075号案件名称
纪建军、李运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纪建军;李运虎;薛秀敏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1075号原告:纪建军,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李运虎,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告:薛秀敏,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原告纪建军与被告薛秀敏、李运虎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纪建军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纪建军起诉的本案需要调查取证,现原告纪建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纪建军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张巧艳人民陪审员 雷艳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依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149号 下一篇 织金县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纠纷同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保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