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辉、徐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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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749号案件名称
陈晓辉、徐甜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晓辉;徐甜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3749号 原告:陈晓辉,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徐甜甜,女,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陈晓辉与被告徐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晓辉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辉以双方协商处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晓辉负担。 审判员周激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裴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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