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华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勇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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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570号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勇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武汉市华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勇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曙光南路以西、三环线以北加州˙香山美树(二期)27幢2单元04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勇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文化局家属楼2-601。法定代表人:肖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勇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湘0522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勇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14日之前将剩余货款全部付清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鼎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96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24日至7月7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年28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及进度,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立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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