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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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497号案件名称
陆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陆某;贾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497号原告:陆某,女,199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福,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410594629。被告:贾某,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红,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106397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贵州民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87031。原告陆某诉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成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周若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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