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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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80号案件名称
蒲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蒲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80号被执行人:蒲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1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双河村。上列当事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汉滨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刑庭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当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的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将其采取限消措施,根据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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