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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汉国、潘湘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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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5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汉国、潘湘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丁汉国;潘湘良;程群;潘婷;倪学英;韩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汉国,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湘良,男,200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程群,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婷,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倪学英,女,193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韩超,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汉国与被执行人潘湘良、程群、潘婷、倪学英、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汉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汉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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