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汉国、潘湘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5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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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50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汉国、潘湘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丁汉国;潘湘良;程群;潘婷;倪学英;韩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汉国,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湘良,男,200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程群,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潘婷,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倪学英,女,193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韩超,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汉国与被执行人潘湘良、程群、潘婷、倪学英、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汉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汉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5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帅审判员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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