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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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928号案件名称
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928号原告: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312号)。法定代表人:秦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法定代表人:李美全。原告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顶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16元,减半收取2608元,由常德麟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嘉成书 记 员 龚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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