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根弟、李长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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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民初1688号案件名称
祁根弟、李长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祁根弟;李长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民初1688号原告:祁根弟,女,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沈磊、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玉,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根弟与被告李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根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根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根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祁根弟负担。审 判 长 夏 云审 判 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沈宗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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