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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根弟、李长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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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民初1688号
  • 案件名称

    祁根弟、李长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祁根弟;李长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民初1688号原告:祁根弟,女,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委托代理人:沈磊、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玉,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根弟与被告李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根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根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根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祁根弟负担。审 判 长  夏 云审 判 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沈宗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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