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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小文、胡单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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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114号
  • 案件名称

    阳小文、胡单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阳小文;胡单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阳小文,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石岩,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单传(曾用名:胡单权),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阳小文与被执行人胡单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单传、刘爱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小文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单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阳小文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7月14日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10000元,已被另案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另案划拨了账户内存款10000元,并分配5000元执行款发放于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市场开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爱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单传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胡单传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单传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吴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897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毛少勇书记员  杨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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