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莉军、温长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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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110号案件名称
吴莉军、温长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莉军;温长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吴莉军,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温长军,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莉军与被执行人温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温长军返还申请执行人吴莉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3200元,共计22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莉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4民初105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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