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旭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6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葛旭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葛旭锋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62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被告:葛旭锋,女,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杨庄窠乡南深涧村7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旭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木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