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尚冬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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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256号案件名称
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尚冬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尚冬霞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256号原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9号。负责人:孙尔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庄,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冬霞,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尚冬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保全费19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淮安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花漾城商业运营管理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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