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33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360号案件名称
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新光村(果树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66801584091。法定代表人:马永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大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7411116136。负责人:杨庆,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524执3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蕾、肖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836号 下一篇 张丹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