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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3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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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360号
  • 案件名称

    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新光村(果树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66801584091。法定代表人:马永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大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7411116136。负责人:杨庆,该乡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织金县大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宁县南方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524执3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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