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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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384号案件名称
张丹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丹丹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384号被执行人:张丹丹(曾用名张丽),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张丹丹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张丹丹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张丹丹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丹丹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丹丹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张丹丹户籍所在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丹丹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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