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蕾、肖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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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836号案件名称
徐蕾、肖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徐蕾;肖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836号原告:徐蕾,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肖梅,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徐蕾与被告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蕾负担。审 判 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春书 记 员 陈建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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