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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仕文等杜仕琼、何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26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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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26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仕文等杜仕琼、何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若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仕文;杜仕琼;何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2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周江川,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何仕文,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杜仕琼,女,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何进,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仕文、杜仕琼、何进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仕文、杜仕琼、何进金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仕文、杜仕琼、何进金名下财产。2021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何仕文、杜仕琼、何进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库尉北路69号华鑫园的8套门面房(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1600010709,面积106.04㎡、201600010717,面积106.04㎡、201600010718,面积106.04㎡、201600010719,面积106.04㎡、201600010710,面积86.73㎡、201600010711,面积106.04㎡、201600010714,面积106.04㎡、201600010715,面积106.04㎡)进行拍卖。我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程序,2021年7月6日面积为106.04㎡的门面房第一次拍卖价均为738,388元,面积为86.73㎡的门面房第一次拍卖价为603,927元。2021年8月16日面积为106.04㎡的门面房第二次拍卖价均为723,621元,面积为86.73㎡的门面房第二次拍卖价为591,849元。两次拍卖均流拍,无人买受。按照法定程序,将拍卖的何仕文、杜仕琼、何进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库尉北路69号华鑫园的8套门面房以二拍流拍价格抵债给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本案案件款5,657,196元。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仕文、杜仕琼、何进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4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吐尼亚孜马木提审判员    赵江丽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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