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开华、蒋大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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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88号案件名称
龚开华、蒋大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龚开华;蒋大坤;唐花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龚开华,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蒋大坤,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花玉,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开华与被执行人蒋大坤、唐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伟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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