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吴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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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59号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吴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吴彪;刘秀花;雷中阳;许丹;陈亚林;黄开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负责人:黄渊柏,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彪,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刘秀花,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雷中阳,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许丹,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陈亚林,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黄开发,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彪、刘秀花、雷中阳、许丹、陈亚林、黄开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3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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