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吴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恢2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恢259号
  •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吴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吴彪;刘秀花;雷中阳;许丹;陈亚林;黄开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负责人:黄渊柏,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彪,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刘秀花,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雷中阳,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许丹,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陈亚林,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黄开发,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彪、刘秀花、雷中阳、许丹、陈亚林、黄开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3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