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梁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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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374号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梁烨强;梁金美;梁培清;陈志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200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梁某2,女,200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梁烨强,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梁金美,女,200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梁培清,女,200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上述申请执行人梁某1、梁某2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梁烨强、梁金美、梁培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杨小兰(系梁某1、梁某2、梁烨强、梁金美、梁培清之母),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陈志猛,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梁某1、梁某2、杨小兰、梁烨强、梁金美、梁培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821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8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志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赔偿243407.5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44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和执行费355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志猛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了银行有小额存款和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得款33600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故扣除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受理费115元、被执行人陈志猛承担的受理费2446元和尚欠执行费1676元后,剩余29363元全部退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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