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振清、何建华等夏红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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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095号案件名称
何振清、何建华等夏红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振清;何建华;夏红军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振清,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建华,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春,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红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诉人何振清、何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夏红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27日上诉人何振清、何建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振清、何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振清、何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上诉人何建华、何振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辉审判员 巴都木才次克审判员 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才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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