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山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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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20号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山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山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20号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1-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夏山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08080410。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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