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山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保2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保220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山军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山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保220号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1-1)。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夏山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08080410。申请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璐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