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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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25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56号原告: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金碧阁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微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勇,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原告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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