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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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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3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37号原告:张某,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址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1127055466430D。法定代表人:郭运峰,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洪升书 记 员 乜纪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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