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殿德、孙忠全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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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062号案件名称
石殿德、孙忠全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殿德;孙忠全;刘恩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石殿德,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孙忠全,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恩梅,女,1950年4月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石殿德与被执行人孙忠全、刘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8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32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除冻结被执行人孙忠全的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刘恩梅的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及交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并扣划其中存款8462.8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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