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淮安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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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6175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淮安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淮安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6175号原告: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大李村严西组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3789515T。法定代表人:孙玲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通,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际农贸城E-2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X8RMM69。法定代表人:程光,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歌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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