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才与王桂荣、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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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424号案件名称
段玉才与王桂荣、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刘方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424号原告:段玉才(系被继承人段丹父亲),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王桂荣(系被继承人段丹母亲),女,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某1(系被继承人段丹丈夫),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某2(系被继承人段丹女儿),女,200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1(系李某2父亲),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方亮,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宇,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芳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与被告刘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退回原告段玉才、王桂荣、李某1、李某2。 审判员 郜鑫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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