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明刚、刘光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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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185号案件名称
韦明刚、刘光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韦明刚;刘光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185号申请执行人:韦明刚,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刘光兴,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黔0112民特2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韦明刚申请执行刘光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000元,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光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兴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传统查控、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下落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兴名下有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2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刘光兴应依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12民特21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韦明刚继续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冯树东审 判 员 曾 浩审 判 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人员 孙 浩书 记 员 吴奕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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